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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一批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1-04-15     来源 : 中国农网    作者 : 高文

为了有效震慑粮食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4月14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了2020年来查处的一批典型涉粮案件。这些案件涉及涉及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南、四川等地擅自动用、以陈顶新、拖欠售粮款、未执行质量标准和“出库难”等。据介绍,涉案企业均已被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被依规依纪问责处理。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粮食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展“大快严”检查、粮食库存大清查、中储粮年度考核、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粮食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其中,2020年以来,全国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处违法违规问题342个,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罚319例;12325监管热线受理涉粮案件382件,查证属实的84件、部分属实的34件。

这批典型涉粮案件是:

一、个别企业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案例1:湖南省某米业公司擅自动用省级临时储备粮案。2020年8月,湖南省有关部门根据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湖南省某米业公司省级临时储备粮库存管理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违规擅自动用省级临时储备粮2507吨。2020年11月,当地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该公司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5名相关责任人员被依规依纪问责处理。

案例2:河南省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盗卖最低收购价小麦案。2020年9月,群众向12325监管热线举报,反映河南省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盗卖最低收购价小麦问题。经指定河南省有关部门核查,该公司于2015年7月盗卖2014年产最低收购价小麦8114.94吨。2020年10月,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该公司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个别企业通过“以陈顶新”方式,套取财政轮换补贴

案例3:四川省某粮食管理有限公司县级储备粮“以陈顶新”案。2019年5月,四川省有关部门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线索,对某粮食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县级储备粮轮换中,回购私人粮商购买的储备轮出粮食,作为新粮入库顶抵县级储备。同时,还发现该公司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通过虚构粮食购销业务,套取储备粮轮换补贴31万元等问题。2020年12月,当地发展改革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5名相关责任人员被依规依纪问责处理。

三、个别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损害农民利益

案例4:河南省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拖欠售粮款案。2020年5月,群众向12325监管热线举报,反映河南省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拖欠其售粮款。经河南省有关部门核查,2018年6月,该公司收购举报人2018年产小麦250吨,拖欠举报人售粮款及利息约65万元。2020年6月,当地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取消该公司粮食收购资格,给予2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个别企业未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案例5:吉林省某粮库国家临储玉米虫粮除治不及时、违规租仓牟利案。2020年8月,媒体反映吉林省某粮库国家临储玉米“虫粮”问题。经吉林省有关部门单位核查,该粮库在国家临储玉米保管过程中,违反安全储粮有关规定,虫情除治不及时,违规租库收储国家临储玉米牟利。2020年12月,当地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该粮库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依据审计结果收缴违规租仓获利,22名相关责任人员被依规依纪问责处理。

案例6:吉林省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国家临储玉米质量不达标案。2020年9月,吉林省有关部门对国家有关部门移交的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国家政策性粮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储存的国家临储玉米,存在生虫、不完善粒超标、生霉严重等问题。2020年10月,当地粮食和储备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该公司2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3名相关责任人员被依规依纪问责处理。

五、个别企业在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时不执行出库指令或阻挠出库

案例7:中储粮某直属库租仓库点违规收取出库费用案。2020年7月,根据媒体反映,受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指派,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垂直管理局会同中储粮集团公司,对中储粮某直属库租仓库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该租仓库点在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时,存在违规额外收取装车费等问题,导致“出库难”。当地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拟给予该直属库2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涉事企业已将扣留的10.19万元“风险金”和违规收取的5150元装车费全额退还。16名相关责任人员被依规依纪问责处理。

案例8:中储粮某直属库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规定多扣水杂案。2020年11月,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在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抽查中发现,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中储粮某直属库在国家临储玉米销售出库时,多扣水杂,将溢余粮食擅自处置,涉及直属库本库及其所属5家租仓库点储存的临储玉米11.9万吨,同时还存在未严格执行陈粮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等问题。2021年1月,当地经济和发展改革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该直属库进行了行政处罚,5名相关责任人员被依规依纪问责处理。

案例9:黑龙江省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规定多扣水杂、违规回购本库政策性粮食案。2020年12月,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在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抽查中发现的线索,黑龙江省有关部门核查发现,2019年至2020年期间,该公司在国家临储玉米销售出库时,多扣水杂,未严格执行陈粮销售出库检验制度、回购本库储存的国家临储玉米。2021年2月,当地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7名相关责任人被依规依纪问责处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创新实践,将进一步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作为重点,特别是明确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处罚金额从原顶格2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或处涉案粮食货值金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下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认真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组织开展粮食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强监管、严执法;通过查办涉粮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释放“大国粮仓”强监管信号,确保政策性粮食管得住、管得好,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通过实行党政同责强化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中央储备粮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两项考核”,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政策性粮食执行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各类承储企业的直接责任,确保政策性粮食内控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近期,我们正与国家有关部门会商,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理清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责任,强化政策性粮食管理易发生风险隐患环节的治理举措,持续巩固好保障措施,将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抓实抓细抓好,确保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在粮食收购中,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让农民卖“放心粮”“明白粮”“舒心粮”;在销售出库时,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落实销售出库的具体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检验制度,对销售粮食的数量、质量及政策执行等负全责;在动用处置中,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出库指令,确保政策性粮食及时调用,严防擅自动用;确保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依规处置,严防违规倒卖,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全面落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粮情监测,及时监控库存粮食品质变化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运用科技手段,加快政策性粮食库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对具体承储库点实行远程、实时监控,通过人防、技防相结合,守住管好政策性粮食库存。

该负责人强调,要严格追责问责。对违反政策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和消费者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据条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禁止从事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并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对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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