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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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24年4月25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加大为会员服务力度,根据民政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3〕61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会费缴纳,加强会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普通会员:1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3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第三条  会费交纳时间和方式

(一)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交足下年会费。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交纳。交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中。新入会会员自批准入会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当年会费。

(二)会费的交纳可采取5年一次性交纳或按年度分期交纳两种方式。

(三)协会账户

户  名: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朝阳支行

账  号:083506120100304079442

汇款用途:会费(请注明单位名称)

联系人:会员部

电  话:010-64949237

传  真:010-64820318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41号楼306室

邮  编:100101

第四条  新入会会员,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应及时向协会交纳会费,然后领取会员证书。

第五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接到协会秘书处催交通知后半年内仍不交纳、又不说明理由且累积欠费时间达到或超过2年的,即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七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主要用于:

(一)本协会日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开支;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开支;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四)举办相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五)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七)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支出;

(八)《章程》确定的其他方面开支。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活动和促进事业发展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本会收取的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到会会员1/2以上通过后生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向全体会员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