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2018年4月27日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优质农产品开发事业第一章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可以被选举为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会领导。
第五条 单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管理、科研、金融、证券、知识产权、专利推广等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研和经营管理等,且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公民、有关专家学者或管理人员等,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三章 入会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填写《入会申请表》,申请材料包括:
(一)入会申请书;
(二)2名会员或1名以上理事推荐和介绍意见;
(三)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其他业绩材料。
第八条 秘书处对提出入会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在1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 入会申请表的完备性;
(二) 提交的相关证照的完整性、适用性;
(三) 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经秘书处审核,确认材料真实完备的,提交下一次会长办公会讨论;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向申请者提出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材料补充完备后再进行审核;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讨论入会申请通过的,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未通过的,秘书处应在会长办公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本会秘书处修改会员名册,并进行公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分别指定专人进行相应会员的日常联络。
第十三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档案管理,由会员部负责会员档案的备案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由联络员提交本会秘书处,也可由会员本人直接提交本会秘书处。秘书处应当对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登记,并在收到会员提交的意见或建议后 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会员所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五章 会费和捐赠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有关单位或人员的入会申请后,秘书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并将会费收取标准和协会的收款账户一并告知新入会的会员。
第十七条 协会会费收取采用《中国优农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任何人不得代收代缴。单位会员通过单位账户直接将会费划转到协会账户,个人会员通过其本人账户直接划转到协会账户。
第十八条 会员可以自愿向协会捐赠有关资金。捐赠资金的,应当签订捐赠书或与协会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意愿、资金数额和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协会收取会费和捐赠款应向会员开具发票。
第六章 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退会包括本人主动书面申请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退会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退会三种情形。
主动申请退会的,应当在提交书面退会申请的同时,交回会员证。协会秘书处应当在收到会员退会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对退会人员予以公告。
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协会秘书处应当在每年清理会员会费交纳情况和参加协会活动情况时,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人员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会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秘书处应当在每年公告退会人员时,一并公告。
因以上三种情形退会的单位或人员,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使协会形象受损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劝其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损害协会合法权益的,协会秘书应进行专项调查,并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其除名,并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第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