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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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版)

2022-0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优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提出并制定,由协会组织审查、发布和管理,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要求,为确保标准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适用性,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

(三)保障安全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满足市场需求,促进贸易和交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会设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员会),负责对团体标准进行专业审查。

第六条  团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品牌部)(以下简称团标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和团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编制修订程序及管理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提案阶段、立项阶段、 起草阶段、征求意见和审查阶段、通过和发布阶段、复审阶段。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提案阶段

(一) 由立项方委托一家单位牵头,三家及以上共同使用标准的单位联合发起提案;

(二) 团标办公室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三) 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团体标准的提案由团标办公室报团标委员会审核立项。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阶段

团标委员会组织团体标准专家组对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编制修订项目计划。经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编制修订项目计划,通过本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公开征集项目参与单位。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阶段

(一)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由团标办公室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编制组组织标准的起草工作,并报送团标办公室批准。编制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二) 团体标准的起草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三) 标准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 制或修订说明等相关附件报送团标办公室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和审查阶段

(一) 团标办公室负责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在本会官方网站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团标办公室负责将标准反馈意见汇总并反馈至标准编制组。

(二) 标准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及时将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或修订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报送团标办公室,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三) 团标委员会组织团体标准专家组对报请的团体标准进行审查,并形成审定结论。团体标准审查可釆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审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2/3(含)以上的回函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四) 标准编制组应依据审定结论及修改意见,修改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与编制或修订说明、修改意见处理表和其它附件一并报送至团标办公室。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通过和发布阶段

团体标准报批稿审批通过后统一编号,在本会官方网站正式发布。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复审阶段

(一) 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优质农产品行业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或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二) 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一般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代号(CGAPA)、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示例:T/CGAPA  001-2019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可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

示例:T/CGAPA xxx—xxxx/ISO xxxx:xxxx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釆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本会所有,由团标办公室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有关材料,由团标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存档。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本会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编修经费。经费主要用于在标准编制、验证、审查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调研费、验证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由团标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本会在网络、会议等多个平台组织标准培训和宣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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