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作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协会项目  /  认定工作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
(修订版)

2022-11-04     作者 :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优质农产品的有关政策及有关规定,推动我国优质农产品发展,做大做强一批优质农产品企业和品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是指根据中国现代农业发展需要, 适应某一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布局,配备比较完善的设施设备而具有特定或综合功能,服务于优质农产品发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场所或区域,主要有产品型和服务型基地,包括分别具有生产、加工、育种、培训、物流、信息化等方面的开发服务功能的基地。

第三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的认定实行“政府支持、协会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导向”的机制。

第四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的认定坚持“自愿、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优农协会”)组织实施。成立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产品的材料进行评审认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地方涉农行业协会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农业相关单位”)可以向中国优农协会推荐本地区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鼓励在中国大陆从事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的有关经营、管理和服务单位及经济组织积极申报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

第八条 申报认定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中国优农协会会员。

(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经济组织。

(三)具有比较明确的主体业务,有良好业绩或具有良好的开发服务功能。             

(四)具有专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或依托专职的专业服务机构。

(五)具有比较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基地名称,有特定生产经营地点和明确的区域范围。

(二)符合国家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在一定区域内的优质农产品产业结构中有一定代表性和重要地位。

(三)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基本建设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如下

(一)注册资质证明,产品型基地的注册商标证明等。

(二)填报申报表,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组织形式等。

(三)申基地情况,包括申报基地的地理位置、区域范围、规模面积等。

(四)基地的管理情况,包括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认证、技术资质证明等;

(五)产品型基地获得产品认证、产品质量检测证明等。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采取自愿申报、各省级农业相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和媒体公示,中国优农协会认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中国优农协会印发本申报书至协会会员单位和有关基地拥有者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申报者填写申报书并申报。

(二)推荐或征求意见。省级农业相关单位或其授权的机构可以推荐;中国优农协会秘书处对自行申报的可以征求省级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初审。中国优农协会秘书处对推荐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整理。

(四)专家评审。中国优农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五)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在中国优农协会网上进行公示。

(六)认定。由中国优农协会会长办公会对通过公示的结果认定。

(七)证书和标牌。中国优农协会对认定的基地制作证书和标牌,证书及标牌有效期为三年。标牌的统一名称为“中国优质农产品+‘品类’示范基地”或“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协助申报人进行授牌。申报人在基地应树立标志牌,并标明范围、安全生产措施、责任人,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相关单位收到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的申报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提出推荐意见。

中国优农协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推荐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专家组承担,专家组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级农业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推荐并获得称号的基地的扶持和管理。中国优农协会组织对获得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称号的基地发展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检,并负责受理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

第十五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称号,注销其牌匾证书,并发布公告,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证书牌匾的。

(三)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随意树立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标志牌的。

(五)生产规模逐年萎缩,或开发服务功能逐渐丧失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获得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称号的持有者应对称号的使用严格规范。未获得或被撤销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满后,可申报重新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优农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