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工作,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优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由会员单位及有关企业自主创新、自主管理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依据协会章程规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提出并制定,以协会为平台组织审查、发布和管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严格按照标准编制要求,为确保标准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适用性,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
(三)保障安全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满足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是团体标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议、决策团体标准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协会设立团体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员会”),是团体标准工作的专业审查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审定和团体标准终审。
团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品牌部(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团标委员会的日常及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根据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设立技术委员会,统筹不同领域团体标准制修定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八条 团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协调、指导协会标准建设工作。
(二)组织起草团体标准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发展规划、计划和总结;
(四)处理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以及标准制定中的争议等;
(五)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国际化工作;
(六)组织推荐、申报团体标准的相关奖项;
(七)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与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相互转化工作;
(八)开展团体标准工作的培训、宣贯、研讨与交流等工作。
(九)负责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对团体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本专业范围内的团体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给予技术指导,确保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科学规范;
(二)负责组织本专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技术审查;
(三)为团体标准编制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十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团标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团标委员会有关会议筹备及组织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制修订工作的组织、文件归档、专家选用及履职评价等;
(四)负责团体标准发布工作;
(五)负责团标委员会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编制修订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提案阶段、立项阶段、 起草阶段、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阶段、批准阶段、编号、发布阶段、复审阶段。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提案阶段
根据不同提案主体分别对提案进行立项审查:
(一)由一家(含)以上使用标准的单位(个人)联合发起提案,提交办公室审查后征求技术委员会意见,确定立项建议。
(二)团标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可直接立项;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制修订的团体标准,可直接立项。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阶段
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提案进行技术审查。专家成员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审查后,由办公室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由团标委员会审定后立项。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阶段
(一)团体标准立项后,由办公室负责征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或由标准发起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并报送团标委员会审查。
(二)团体标准的起草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三)团体标准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或修订说明等相关附件报送团标委员会审查。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阶段
(一)办公室负责将通过审定后的征求意见稿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30日。公示期满后,办公室负责将意见汇总并反馈至团体标准编制组。
(二)团体标准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后及时将团体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编制或修订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报送办公室,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三)团标委员会组织团体标准专家组对提交的团体标准进行审查,并形成审定结论。团体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审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2/3(含)以上的回函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批准阶段、发布阶段
团体标准报批稿批准通过后统一编号,由办公室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官方网站正式发布。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复审阶段
(一)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优质农产品行业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或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二)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一般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代号(CGAPA)、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示例:T/CGAPA 001-2019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可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
示例:T/CGAPA xxx—xxxx/ISO xxxx:xxxx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
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团体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有关材料,由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存档。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鼓励行业内企业采用。团体标准实施情况应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团体标准的合规性。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及其团标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检测认证和业务交流等工作,推动团体标准的广泛应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团标委员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 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应当事先取得合法授权。未取得授权的,不得在团体标准中公开使用相关专利技术。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编制单位应及时准确向团标委员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知识产权,提供相应知识产权信息及证明材料, 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知识产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由标准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资助或赞助;
(三)政府等第三方购买服务;
(四)协会工作经费;
(五)其他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2024年11月11日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