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13号,以下简称《方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对《方案》进行了解读。
问:《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总体要求?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截至2024年底,全国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超过10亿亩,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田抗灾减灾能力大幅提升,为我国粮食生产连续多年稳产丰收提供了重要支撑。
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和投入标准,真正把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深入实地调研,研究起草了《方案》,明确提出到2035年力争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总体要求、建设安排、建设管理、运营管护、政策协同、保障措施,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方案》是指导各地科学有序开展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对加快现代化良田建设,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为首要任务,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优化建设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加大投入力度,做到新建和改造并重、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和管护并重,真正把具备条件的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主要目标是什么?有哪些具体建设安排?
答:《方案》明确提出,到2030年,力争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13.5亿亩,累计改造提升2.8亿亩,统筹规划、同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8000万亩;到2035年,力争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4.55亿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3亿亩。
在建设布局方面,《方案》提出要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优先在东北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以及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开展建设。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高标准农田限制建设和禁止建设区域。下一步,国家层面还将制定分区分类建设指南,明确不同区域建设重点和标准,指导各地因地制宜落实建设任务。
在建设标准方面,《方案》明确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投入标准。同时,要求通过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形成层次分明、上下衔接、务实管用的标准体系。
在建设内容方面,《方案》明确提出要将建设重点放在田内,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电力设施配套等基础建设,着力提高农田保水保土保肥能力、抵御旱涝灾害能力、机械化耕作便捷水平;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
问:《方案》对强化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责任如何落实?
答:为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成效,《方案》从规范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管、严格竣工验收等方面对强化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质量提出了加强全流程管理、全方位监管等要求。
在项目实施方面,要求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属地责任,严格农田建设相关单位资质条件要求。
在资金监管方面,要求加强资金日常监管、预警监控、专项核查,坚决防止出现以拨代支、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的国库单一账户下设置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门子账户,实现专账监管、专账调拨、专账清算。
在竣工验收方面,要求严格验收环节质量控制,落实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程序,将是否符合项目设计要求、能否有效提升旱涝保收能力和粮食产能以及试用结果、群众满意度等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在责任落实方面,中央层面加强制度设计、总体规划、通用标准确定、投入安排、指导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省级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市地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
此外,《方案》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管,加强行业管理,开展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
问:对于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方案》在运营管护上有什么要求?
答:《方案》要求地方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属地运营管护责任,明确运营管护内容和标准。对于公共设施,县级政府要明确管护主体,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对于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原则上实行“谁使用、谁管护”,充分调动和发挥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的积极性,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日常运营管护。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行业机构、工程质量保险等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
此外,《方案》还提出要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各地要及时落实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对因灾损毁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年度改造提升建设任务及时修复或补建。
问:《方案》提出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协同,如何推进落实?
答: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调整、水资源配套、资金投入等方面政策协同配合。
一是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调整,提出对资源禀赋好、生产潜能大、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耕地上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按要求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立项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暂缓开展建设。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评估调整,依法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水资源配套,提出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和灌区建设,坚持以水定地,合理确定灌溉发展规模及布局,科学有序推进不同类型水源工程建设,强化田间工程与水源工程、骨干水利工程配套等,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等,提升农田灌溉排涝能力。
三是资金投入,提出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省级政府承担地方投入主要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通过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和社会投资等多元化投入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路径,并要求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运营管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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